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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
发布时间:2018-08-23 16:41:14    点击: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 
                              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国务院2016年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九大做出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决策部署,都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治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依法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着力推动民办学校提高质量、规范运行、防范风险,致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健全完善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奠定深入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制度环境的坚实基础,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深入落实中共长春市教育局党组《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长教党字〔2017〕65号),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以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重点,以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关键,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把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者注销民办学校时,要及时对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做出决定,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度检查、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要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二、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要对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以及学校监督机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理事长)一人,董事长(理事长)和董事(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要规范和纠正举办者随意处置学校资产、不当干预学校管理等行为。学校关键管理岗位按规定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要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职权。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要完善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要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依法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等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要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并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适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相关规定,其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举办者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学生人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对家长和学生进行欺骗、误导,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此负全责。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全称、地址、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证书发放等事项,并准确注明学生学业期满颁发证书的全称,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及其教育教学活动相一致。要严格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严禁任何学校未经依法审批,擅自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接设计、制作、发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审批机关颁发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实广告内容。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要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违规有偿招生或者利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生源。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和学校章程中明确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培养目标等办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开设办学许可证核定范围以外的办学项目。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通过网络、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学生及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收退费办法要在招生简章及与学生签订的入学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学生退学涉及退费问题在入学协议中没有明确的,要以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为准核退所收取的费用。民办学校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捐资助学等任何名义变相乱收费。收费要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民办学校要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民办学历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专任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聘请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有偿补课。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对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的,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按照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评奖评优、升学转学、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就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具有吉林省户籍的民办学校初、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保障受教育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民办学校对安全稳定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规定的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要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确保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要保障师生食品卫生安全,做好传染病等疾病防控工作,强化校车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健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长春市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稳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长教安字〔2017〕4号),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监管。 
五、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一步界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落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长春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长教联〔2017〕23号),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要保障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严格师德考核,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等行为发生。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校联盟的指导意见》(长教基字〔2017〕1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民办学校积极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建设和普通高中学校联盟发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六、健全准入、变更和退出机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律要求。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资产不可作为其他民办学校申请设立的办学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五独立”条件,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要深入推进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深化改革,做好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依法规范运行。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举办者的变更,必须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在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核准之前,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债务清偿,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吉教联字〔2015〕15号)、《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长春市民办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等规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检、无在校生、没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民办学校,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区分情况、分类处置,把握调查取证、沟通协调、财务清算、债务清偿、送达听证等环节,做出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根据国发〔2016〕81号文件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七、提高治理服务水平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要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加快研究制定深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配套办法以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措施。 
要进一步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与县(市)区、开发区、长春新区审批管理分工,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体制的通知》(长教民字〔2017〕4号)规定执行。市教育局各处室审批管理分工,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职责分工通知》(长教民函字〔2017〕35号)执行。 
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事项办理逐步纳入长春市“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管党建和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共长春市民办教育行业委员会的作用,落实《长春市教育局领导联系民办学校工作制度》(长教民字(2017)3号)。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开展质量认证,并将评估认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强化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民办学校督导。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的信访、投诉要及时处理和反馈。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利用虚假广告宣传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治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追究法律责任。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的民办学校的专项治理。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社会生态。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推动落实。 
本举措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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